近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发布了《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文件中提到:
一、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参与交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单体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
(二)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参与交易的用户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用户不得参与;
(二)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
(三)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四)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五)在电网结算方面未有不良记录,用电量较大且负荷稳定;
(六)具备江苏电力市场准入资格并在交易机构完成注册。
二、交易方式
按照年度为周期开展双边协商交易。
根据江苏实际情况,每年11月初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开展年度市场交易。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情况,于11月底前发布年度交易结果。
三、交易价格&结算
交易价格
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结算
(一)用户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电量优先于中长期交易电量结算。
(二)分布式发电项目当月上网电量超出当月市场化交易实际结算电量部分,由电网企业按当年对应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三)发电项目的结算电价即为交易电价;电力用户的平段结算电度电价由交易电价、过网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过网费、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峰谷电价的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时,继续执行峰谷电价,峰、谷电价按市场交易电价和目录平电价的差值同幅增减。为规范电力用户侧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损益的管理,省发改委可根据损益情况统筹考虑峰谷电价的调整。
详细图文可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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